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获取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及各内设机构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2.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履行机要、党建、党风廉政、组织人事、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宣传、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督查、考核、资产管理、文电、会务、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政务值班及事故灾害信息报送、预警。发布等工作,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人:辛站飞 电话:029-87033110。
(2)灾害应急协调科。负责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水早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实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应急处置、火灾扑救,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承担示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张彦斌 电话:029-87030536。
(3)安全生产监管科。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工商贸行业、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相关行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安全生产考核,相关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等工作。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张济晨 电话:029-87030526。
3.线下公开渠道。公开文件信息可以通过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查阅。
地址:杨凌示范区东新路2号或杨凌政德大厦一楼
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29-87033110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s://yjj.yangling.gov.cn/)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微信公众号(杨凌应急)、抖音(杨凌应急管理局)等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府信息。
4.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公告。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703311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杨凌政德大厦一楼。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政德大厦一楼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2100。传真:029-87036940。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