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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安委办〔2020〕13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挂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治理难度大需由省安委会和省级行业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涉及两个以上市级单位且治理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需中央驻陕企业或省属企业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省安委会认为需要省级挂牌督办的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挂牌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研判、决定、下达、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收集。省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以省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报送为主、市级安委会报送为补充。省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各市级安委会每季度至少报送1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信息,特殊情况及时报送。

(二)研判。省安委办汇总分析,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要求“立即整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决定。省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四)下达。省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以省安委会的名义向有关市(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隐患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属地监管单位、行业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要素。

(五)公示。省安委办及时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微信、微博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整改治理

对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治理,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每月向属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二)行业督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

(三)属地监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本级挂牌督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自下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省安委办备案,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方案落实整改。各市(区)安委办每月25日前将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直至隐患整改销号完毕。

第六条 销号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企业(单位)申请。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委办同意后,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安委办提出销号申请。

(二)市级申报。市级安委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销号意见。将审核意见报省级行业督办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安委办报备。

(三)审查批准。省级行业督办单位应及时受理各市(区)报送的隐患治理销号申请,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销号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销号意见。

(四)批复。省安委办批复销号,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第七条 延期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隐患整改原则上不予延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参照销号申请的程序)。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省安委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直到隐患整改完成方可复工复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八条 检查考核和保障

(一)检查。省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自挂牌之日起,各市、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和监管范围,严格落实企业周自查、县(区)月排查、市(区)季抽查、省级督查“四级检查”,加大检查督查的频次和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整改,及时查处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整改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报。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动态,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省安委办每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报表,每季度公开通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三)考核。省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督办市区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一律列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对因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并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原《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