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