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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各安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源头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 (以下通称建设项目) ,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分级原则以《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为准。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后,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按照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
  (一)凡符合《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火工品的建设项目;
  2、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管道的建设项目;
  3、生产和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4、涉及新建厂房、建筑物结构变化的建设项目;
  5、项目建成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6、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危险、危害后果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除以上应做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备案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提交建设项目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附件2)。
  (二)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组织编制(编写目录见附件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附件2)。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的要求,将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初步设计审核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时,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调整或重大变更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报项目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八、建设项目竣工并在试生产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审核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4、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各相关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8、其他有关资料。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对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批复,未通过验收的,讲清原因和存在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十、建设项目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一、为切实加强安全设施评审、验收工作,规范安全设施评审、验收行为,提高安全设施评审、验收水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生产安全隐患,对参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竣工验收专家的要求:
  (一)专家资质
  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部委确定并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
  2、省级安全生产专家;
  3、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
  4、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应以在职人员为主。
  (二)专家人数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不少于3人;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不少于5人;
  3、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不少于7人;
  4、建设项目中存在特别重大危险因素的,评审、验收专家可适当增加人数。
  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其他专家按专业特长分工,分别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大家意见,形成文字材料并签字。
  十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
  十三、其他事项
  (一)审核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核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专家应当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安全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验收单位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根据要求可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三) 对超权限范围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组织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四)《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军工、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13号)作废。
  附件:1、《安全专篇》编写目录;
     2、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安全专篇)。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