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办发〔2010〕33 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示范区安监局、示范区监察室《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
杨凌示范区安监局 杨凌示范区监察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问责意见的通知》(陕政办法〔2010〕45号)精神,现就杨凌示范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
(一)杨陵区人民政府;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委会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约谈;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情形
(一)道路交通领域15日之内发生3起以上死亡事故或1个月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道路交通领域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行业(领域)1年之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2以上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出示范区安委会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半年之内发现3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1年之内凡发现6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示范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对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示范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超过整改期限3个月以上,既未进行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八)对年度示范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半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对年度示范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当年内没有完成,经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五、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示范区管委会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安监局局长、示范区监察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事项,由示范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问责处理决定同时抄送示范区纪工委、党工委组织部和示范区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