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以矿山、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借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要把治理重大隐患、防范伤亡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分批治理,重点监测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企业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必须立即停产、组织人员撤离。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转岗、轮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凡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和未落实培训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企业按规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未按期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机构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企业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设计、建设、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档案,对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绘制矿井相关实测图纸。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均要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场所要全面安装监控报警设施。2013年,地下矿山全面建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完成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升级;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的加油站要安装防爆阻隔设施。
(三)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改造。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科技的投入,大力推进安全监管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煤矿瓦斯抽采技术研究与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研究、矿山数字化技术应用,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技术改造。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强化煤矿、烟花爆竹企业驻矿(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的现场安全监管和督查检查。要把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社区,强化基层安全监管。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均要服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三)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或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干预和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设立、建设项目立项前,矿山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设立审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五)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其健康发展。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教育培训权、紧急撤离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等权利。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平台建设。各设区市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2011年、2012年分别建成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二)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和演练基地建设。要加快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省、市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设备。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力量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做好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工作。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事故或险情,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四)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赋予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瓦斯检查员、驻矿(厂)安全监督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推进各项政策落实
(一)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及新产品,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研发制造纳入我省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范畴,加快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三)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采矿、通风、化工、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深化煤矿关闭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到2011年6月底,全省煤炭开采主体企业要减少到120家左右;2012年底,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一个井田(矿床)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的目标,加大金属非金属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新建和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深化挂靠车辆清理工作,全面实现全省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要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路面管控,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
五)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范围内建设居(村)民住房和其他设施。
(六)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力度。以整顿提升为重点,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扶持做大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淘汰关闭一批,重点培育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建设。
八、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取消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负责事故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