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状态和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经本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简称治理单位)和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简称督办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办对象、责任人员、督办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向治理单位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治理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
第七条 治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第八条 治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督办单位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并积极配合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应当注意控制安全风险,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九条 治理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督办单位提交《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督办单位收到治理单位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4)。验收合格的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公告,督办单位终止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治理单位应填写《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3),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未完成治理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由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督办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卷内目录;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
(四)《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六)督查工作记录;
(七)《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
(八)《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九)《道路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其它相关资料。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