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提示
1.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动火作业纳入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范围。
2.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产权方要遵守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包、承租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对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要求,并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对分包单位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作业现场监督等。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的要求,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等除外)。
5.监督指导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对动火作业可能影响的区域、人员、设备等进行全面风险分析评估;严格落实周边环境清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营业(使用)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等安全防范措施;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
6.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特殊情况下于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并提醒做好应急准备。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7.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
8.按照“程序简化、操作便捷”原则,建立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所需材料等,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小型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监督指导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10.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将人员密集场所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
11.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建立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要求。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
12.对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督促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将上述风险辨识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13.监督指导用工企业(单位)履行证书查验责任,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14.严厉打击无证作业、人证不符、制售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挖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5.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六必须”“两应当”要求。“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两应当”: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发生初起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16.按照“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监督指导行业领域内所属企业(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7.依据人员密集场所范围(见附件),监督指导所属行业领域内企业(单位)切实开展会堂、集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辨识工作和动火作业管理。
18.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涉及的“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9.对第18项中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予以移交或实施处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20.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21.动火作业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事故调查中,对上级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体系。
22.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23.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区),应及时收集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调查等相关环节影像素材,制作完成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真实案例展示违规动火作业的严重后果,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24.通过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公告,在人员密集场所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使广大群众了解动火作业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5.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在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电话、二维码,以及列举营业(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
26.严格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拓宽安全监管渠道,鼓励企业(单位)职工、社区志愿者、广大群众举报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27.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28.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机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顿或取缔。
29.统筹优化考试点布局,按照发证部门自建或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的模式,建成一批规范化考试点,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
30.增加培训考试供给,提高培训考试质效,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取证,开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课程,增加培训频次和考试场次,满足市场需求。
31.监督指导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2.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或加快应用本地区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对旧焊机进行“加芯赋码”或其他“一机一码”技术改造,为系统推广应用提供支撑,便于对动火作业设备的管理和追溯。
33.建立动火作业供需平台,方便企业(单位)和动火作业人员之间供需对接,解决零散动火作业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
34.消防救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35.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加强全过程执法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有效贯彻和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等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高质量落实。
36.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得到持续长效巩固。同时参照实施方案,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