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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严禁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案件事实

某烟花爆竹零售店于2024年11月29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5年1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核实,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204件、爆竹30件和零散爆竹73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对销售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2月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月24日赵某某(另案处理)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推销烟花爆竹产品,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王某某对比批发公司的价格后,发现便宜很多,就向赵某某订购了2.9万元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025年1月25日晚上赵某某送货上门,2025年1月26日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该批次非法烟花爆竹尚未开始销售。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结合《某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罚款0.4万元,并对销售的非法烟花爆竹给予没收处理。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会在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产生较大的安全风险。《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该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查封、扣押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案中,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