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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安全生产“三项攻坚行动”之——危险化学品安全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继续深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责任,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推进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分类分批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专项治理。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发现一处关闭取缔一处,对已经关闭的小化工死灰复燃擅自复产的要坚决打击取缔;对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责任落实年活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分级监管等管理措施。对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落实管控责任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安全管控。按照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8〕14号)要求,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的安全责任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员与办法措施,建立完善高后果区管控安全风险防范地企联动工作机制。

     (六)继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今年底前全省安全风险B级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建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安全风险与社会责任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能力,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省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积极推行特殊作业可视化监视系统应用,适时召开全省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可视化管理经验交流现场会,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整治安排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检查,省政府组织督查,“条块结合”的方式,按职责分工实施,2018年3月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8年3月5日至3月20日)。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攻坚阶段(2018年3月21日至12月10日)。各企业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细化制度,明确措施,落实隐患的排查治理责任。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取得实效。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安全阶段性的督查、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市(区)、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强化薄弱环节,巩固攻坚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危险化学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