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成果,深刻汲取鞍钢、包钢及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工贸重点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对相关企业“钢8条”“铝7条”“粉6条”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二)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三)冶金企业
1.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3.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四)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五)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六)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轻工重点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二、工作安排
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相关工贸重点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相关工贸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排查、逐一整改,同时建立隐患问题、隐患整改“两个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23年2月5日前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二)市县专项执法(2023年2月1日至3月15日)。各市、县应急局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对照“两个清单”,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建立专项执法检查台账清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要跟踪督办、整改到位,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市、县应急部门专项执法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少于40%和60%。
(三)省级督导核查(2023年2月21日至3月20日)。省应急厅组织对各市县工贸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核查,对企业自查自改、市县专项执法检查走形式、发现不了隐患、执法“宽松软”等问题严肃通报、问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应急局要深刻汲取工贸企业事故教训,结合辖区工贸企业安全实际,突出重点,认真部署好本次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严督细查。执法检查发现企业自查自改“走过场”,要求企业“推倒重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隐患,要加强隐患整改指导服务,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或仍存在“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市县要组织工贸重点企业通过安全培训、媒体分享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共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选树一批情况明、措施实的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的反面典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应急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见附件1),2023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联系人及电话,康铁军,029-61166187。以WORD版和PDF版两种形式发至邮箱425166571@qq.com)。
附件:1.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2.工贸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26日